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在《土地管理法》更新后的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发布征收预公告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且要求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对于此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预公告是否可诉,还需要留待司法实践的验证。除此之外,在发布征收预公告这一环节,还有其他细化新规:
1、新规对于“发布”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要求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的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这一规定在我们看来是立法者基于旧规定下司法实践经验总结而来,旧时常有行政部门声称已经发布公告,却仅在其官网或一些媒体上发布的行为,但这种发布方式无法实际使被征收人知晓,导致被征收人知情权受损害。
2、发布征收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3、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规定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做出的新调整,主体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这里进行的风险评估也将成为征收审批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步: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新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组织多个部门共同编制: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步:签订耕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这一变化是新规中较为突出的一项变化,将征收程序自先征收后补偿改变为先补偿后征收。
至此,以上三步均为征收的前期工作,在完成这些前期工作后才有接下来的正式征收程序:
第四步:申请土地征收审批;相较于旧法,新规要求征收部门先完成补偿再向上级报批征收。在审批中,新规也有新变化,征收部门不再需要逐级审批,而是由市县级政府直接向具有审批权的上级单位进行报批,这也是审查征收方是否合法征收时需要重点关注的一步。
第五步: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此时正式进入了征收程序,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六步: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一步为新法重点核心变化,首先明确补偿决定做出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旧规定中协商不成由主管部门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规定中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需要首先做出补偿决定。
这一规定对于管辖级别也有一定影响:责令交出土地做出部门一般为自然资源部门,起诉时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此时进行二审即在当地中院,再审则由省高院进行;但新规定由县级政府做出补偿决定,一审的管辖法院就在当地中级法院,二审将在省高院,申请再审将由最高院进行管辖,总体来看,新规下法院的审级有一定提升。
第七步:实施土地征收;这是土地征收的最后一步程序,这一点较于旧规定没有太大的变化,依旧规定对于阻挠国家征地的,相关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点,由于征收拆迁改造的原因,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具体补偿的标准还是要根据征收拆迁房屋的人员和被征收拆迁房屋的人员的拆迁安置协议来定。第二点,如果不同意的话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还是不成的情况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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