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时,相关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能够及时破案,或者是为了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捉拿归案,尽早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就会在刑讯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逼供,以此来获得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那么,公安机关在刑讯时通过严刑逼供所获得的一些证据,可以进行使用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很明显,采用严刑逼供获得的证据是不能够使用的,是不具备有法律效力的。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人和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都应当被排除。搜集书证和物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很容易影响到司法的公正,相关人员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补正。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补正,应当对这些证据进行排除。
在法律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排除,不能作为判决和起诉意见以及起诉决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须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能轻易的相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是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处以刑罚和有罪的。
对于证据充分、确实的,但是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是可以认定为被告人处以刑罚和有罪的。证据充分、确实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根据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属实;根据全案的综合证据,对已经认定为的事实排除了合理的怀疑。只有在满足这些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证据才算充分、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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